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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8-4号)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
  • 发布时间2024-04-17 15:18: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20248-4


云南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PM12A8M

地址:罗平县腊山街道工业园区长青片区标准厂房1、2幢

法定代表人:王传颖


2024年3月18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建设年产甜菜根粉1000吨、玫瑰茄茶包2000万包(约100吨)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年产甜菜根粉1000吨、玫瑰茄茶包2000万包(约1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下,擅自于2024年2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4年3月18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8-4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8-5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年产甜菜根粉1000吨、玫瑰茄茶包2000万包(约100吨)项目一切建设活动;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