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8-2号
罗平县板桥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2443182022X4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东胜街383号
法定代表人:袁斌
2024年3月4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实施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罗平县板桥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至今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4年3月4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8-2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8-2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肆仟元整(¥20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