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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2-43号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 发布时间2024-04-16 15:04: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20232-43

 

云南理工恒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7CHT993G

 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沿江街道水乡大道产教融合园

法定代表人:郭忠诚  

 

主要违法事实: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3531日,曲靖市麒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环境检测报告》(蓝硕检字[2023]1146号)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 pH 0.8(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浓度为 846mg/L悬浮物浓度为 379mg/L、总磷浓度为1.61mg/L、总氮浓度为 456mg/L氨氮浓度为 423mg/L,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中铅蓄电池标准限值pH6-9(无量纲)、化学需氧量(70mg/L11.09倍、悬浮物(50mg/L6.58倍、总磷(0.5mg/L2.22倍、总氮(15mg/L29.40倍、氨氮(10mg/L41.3倍。

2.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集()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物类别HW31,废物代码 384-004-312023531日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的废铅约10吨和隔板、电池壳等物料混合堆放在物料仓库内,仓库地面为环氧树脂地面、仓库墙面围裙未作防渗,堆存区域未设置围堰,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2023531日,委托云南蓝硕环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废铅膏进行现场采样,《环境检测报告》(蓝硕检字[2023]1137号)检测结果显示,废铅膏中铅含量为45.3mgl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款第项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任清单”》(云环通〔2022158号)中不予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曲靖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曲执法办发〔20226号)中对“四新经济”给子包容审慎监管的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2.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按照规定贮存、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依法申报、转运、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