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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2-5号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 发布时间2024-04-08 09:06:4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20242-5

 

许正阁

公民身份证号:530302********0973

 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潦浒居委会潦浒三村359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曲靖凌珍石业有限公司建有标准化砂石厂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有洒水车1辆,破碎、筛分建有喷淋装置,1条破碎运输带进行密闭,其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破碎站及料场全封闭彩钢瓦大棚、废气处理设施、雨水收集池、沉淀池、截、排水沟、车轮清洗池、噪声防治设施等未建成,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生产,但有明显生产痕迹,厂区堆放有生产的砂石料(石粉砂、公分石)。经询问该项目于202311月份投入生产。该项目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和使用。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正阁该项目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就安排人员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主要法律责任。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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