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6-2号
陆良培芳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G84713329A
地 址:陆良县同乐街道政通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芳
2024年 1 月22 日陆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省厅交办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老院区1台Sirona VARIO GR型牙片机、新院区1台Prodigy Pro型骨密度仪、老院区1台东芝CT工作场所发生变更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和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投入使用。
经核实老院区1台Sirona VARIO GR型牙片机于2023年10月30日办理了报废手续;老院区1台东芝CT工作场所发生变更属发热门诊在新冠疫情期间使用,疫情后未使用;新院区1台Prodigy Pro型骨密度仪违法所得3384元;新院区1台东芝CT和1台Prodigy Pro型骨密度仪于2024年1月17日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4年1月1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4副,2024年1月24日从该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 月 2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6-1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6-2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
对违法所得三仟三佰捌拾肆元予以没收。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曲靖市支库
户 名:曲靖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4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