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7-2号
云南途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MA6KT8BY43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街道建行生活区3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戚国存
2024年1月8日,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后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8日《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图片2幅,2024年1月8日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7-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7-2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7-3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未予批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2.5万元(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行
户 名: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单位代码: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99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