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2号
富源县老厂金烁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578165349W
法定代表人:吴圣铜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拖竹村
2024年1月8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建设一套煤泥烘干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 2024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4幅,2024年1月8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9-2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3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2万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