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1号
富源县墨红镇志合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6Q4LW47K
法定代表人:路磊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加克村委会上妈依村
2023年12月25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污随意处置,对外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4幅,2023年12月25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9-1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2号)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