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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6-1号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1-19 16:18: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6-1

 

陆良县加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MAD1J8GJ42

地址:陆良县西桥野鸭塘

法定代表人:陈家良

 

20231218日,陆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就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1218《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218《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1218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31218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规定。我局于202312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6-13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6-16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

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曲靖市支库

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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