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师罚〔2022〕4号
当事人:师宗县慧丰养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pynnn33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办事处大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黑锅底塘
法定代表人:查金全
2022年9月2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将未处理的粪污外排至周边田地,外溢流淌到师宗县大同街道小同仙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点外围水库周边田地、同时在公司周边开挖一个1000立方,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用于储存污水处理系统调试过程中产生的不达标的调节废液。该行为存在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9月2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份和2022年10月12日补充调查笔录5份、2022年9月2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6幅、2022年9月27日从当事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2〕4号)和《送达回证》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声明》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39000.00(大写:陆拾叁万玖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户 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 号: 533601060018800003640(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单位代码: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